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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4 章 贩卖毒/品罪 (4 / 13)

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。二来,你看看那个案例发布的时间,或者看看案子的具体情况。”

陈初:“……零几年、一几年的案例了。”

覃致远冲她一笑:“嗯哼。”

陈初左手扶额,好吧好吧。

姜海蓝想了想,“我找案例的时候看到了一个盗窃毒/品之后贩卖的,没有卖出的毒/品没有被评价为贩卖毒/品罪,那是因为这个案子中,这部分毒/品已经在盗窃罪里评价过了。”

覃致远接过话茬,“是的,如果再以贩卖毒/品罪追究法律责任,就涉及到一个重复评价的问题。”

姜海蓝点头,“其实也还是要

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未售出的毒/品,未必就是绝对的以贩卖毒/品罪追究法律责任。”

但是我现在手上这个案子……

她喝了一口奶茶,说:“我再看看卷宗吧,找找有没有其他角度可以提的。”

覃致远说:“一般写辩护意见,不都是未成年、自首、坦白、初犯偶犯、认罪认罚……这几点吗?你要从案子本身来提,这个案子又是贩卖毒/品……”

他顿了顿,没有往下说。

但姜海蓝明白。

一般来说,现在而言,到了法院阶段的案子,百分之九十几都是没有问题的。

不像以前那样,案子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。

姜海蓝左手捏了捏眉心,“被抓获到案,成年人,以前犯过事被判过刑。”

她说:“坦白应该能认下来,认罪认罚,看看检察官怎么提量刑建议吧。当事人对我倒是说,如果量刑过重他就不签。”

覃致远没当回事,“好多当事人是开庭前签的认罪认罚具结书。”开庭前知道没有回旋的余地了。

——

“他们说,判例法国家,是什么意思?”

某刑部办公区域内,几个官吏边看边聊了起来。

一位年长的捋了捋胡须,重复了一遍,“判例法……”

年纪小一点的,做出一副沉思的模样,“虽不知这判例法究竟是何意,但从他们的对话,可推测……”他看着同僚们,语气不是很肯定,“是指参考其他案子的处理结果,来处理还没有处理的案子?”

同僚觉得他说的有道理,“约摸是这么个意思。”

“我也觉得。”

“他们话里的意思,听起来确实如此。”

“那么,那男子说他们不是判例法国家,是指他们的法院处理案子,并不参考其他案子的判决结果?”一个官吏看了看同屋的同僚们。

年长者摇了摇头,“倒也不是完全不做参考吧,只是……”

既然是处理案件,怎么可能不参考其他案子的处理结果,他们现在办案子,也翻过往朝代的案子来做参考。

一个青年道,“你的意思是,明面上的说法是,‘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’,我们判案不以其他案件的结果作为依据,但实际上参不参考,谁管得着?”

同僚沉默片刻,“你要这么说的话……”

年长者大笑,“孺子可教也。”

北宋位面。

周敦颐负手而立。

他望着天幕,脸上神情很是严肃,看得出来在思考着什么。

他在思考什么?

他在琢磨姜海蓝那句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,谁都知道做不同的事,要根据事情的不同,使用不同的方法、手段。

对症下药嘛。

但以这句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来说,所谓微言大义,不外如是。

旁的人听了这样的句子,听了便是听了,左耳朵进右耳朵出。

周敦颐却是由小见大,想了很多很多。

以此完善他的理学思想。

宋慈对他身旁的小吏说道,“其实姜海蓝他们律师所做的辩护,也有几分道理。”

小吏不解。

宋慈道,“犯人犯了案,但并不是就要一杆子打死,若有可以从轻之处,未尝不能考虑一二。毕竟,判案也是希望能对他人威慑一二。”

小吏听懂了,道,“就像我们之前办的那个案子,那人跟人打架,是因为别人欺负他的家人。打架是不对,可他这种情况,不好像一般的斗殴案件一样处理。”

宋慈点头,“正是。”

天幕上也看得出来,他们的法官、检察官,乃至他们的律法,并非是不讲人情,奉行冷冰冰的铁律,否则就不会搞那个“认罪认罚制度”了。

——

姜海蓝和覃致远谈完案子后。

陈初的目光扫过二人,“我下午要去法律援助中心补材料,你们要帮忙补吗?”

覃致远奇怪地问,“补什么材料?”

姜海蓝恍然大悟,“装卷宗是吗?之前援助中心给的公函、会见专用介绍信,你交到法院、看守所之前,全都复印了吗?装卷宗要的哦。”后面这句是说给覃致远听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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